你好!我最近离职进了新公司上班,但原公司今年1月份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没有及时给我交,那么1月份的社保费,如果原公司2、3月份给我补缴,可以吗?
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应缴未缴,可按政策规定,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补缴政策“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另外,如果申请人员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原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原件等法律文书的,可凭相关法律文书,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业务。
例如
何先生,2023年8月份入职某单位,但单位由于人事工作交接问题,2023年11月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那么,单位可在2024年4月30日前,前往社保窗口或选择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方式,办理该职工8-10月份的补缴业务。补缴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或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核定表》(加盖公章)等材料。
温馨提醒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停保后的社保中断月份,后续不能办理补缴。
停保期间,暂时没在单位就业的人员,若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免养老保险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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