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界定。(11月1日《法治日报》)
“碰瓷”一词源于清朝末年,当时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手捧易破损的瓷器或赝品,在路上假装被路人或者行进的马车冲撞,以瓷器破损为由要求对方赔偿。后来,“碰瓷”逐渐被用于指代此类讹诈行为。
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且手段不断演化。除了生活中常见的“道路碰瓷”外,还有“职场碰瓷”“餐饮碰瓷”,以及随着网络发展而产生的“网络碰瓷”,等等。看来,假丑恶与真善美之间的较量,真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味道。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百姓的安宁,有必要在立法方面造就“魔高一丈,道高万丈”的巨大压力和社会氛围,使得天下正气高扬,邪气萎靡,让法治精神成为保障同胞安全、遏制邪恶势力的“尚方宝剑”。
对“碰瓷”进行明确的定义,将让痴迷于“碰瓷”的无赖无耻之徒,“碰”上严明的法律铁壁,落得个头破血流身败名裂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