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现实中很多被朋友借了钱的人只能忍气吞声,别说嚣张气焰,有时候连要回属于自己的钱都感觉是那么的难。
那么,债主在法律上究竟有多大的权力,面对欠钱不还的情况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以案谈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随意处置抵押物
某地某村曾经就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李某以运货车为抵押,想要凭借该车辆作为资本向村民借物,成功从该村赊走3万元农副产品。
最终与该村村民达成协议,共同约定了还款时间,哪知村民们苦苦等待没有等来钱、也没有等来车。还款日期已过数月,村民们便要去找李某理论,强烈谴责了他的失信行为,并且要求尽快把钱还清。
李某说已把农副产品赊出目前身无分文,只能继续等到另一方的账目肃清,自己这边就可以周转开来。村民见他推脱不还,顿时决定给他点颜色看看,要把之前作为抵押的货运车开走卖掉。
李某当然不愿意,村民们便想要强行拦截,然后自行处置。村民都认为这车原本就是抵押的,现在钱还不上大家只是拿走了应该属于自己的东西,扣留变卖抵押车辆偿还欠款非常合理,然而真的是这样吗?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 33 条规定: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也就是说抵押物的占有权没有发生变更,上述案件中李某依然手握着运货车的合法占有权,村民们作为债主有权力剥夺李某的占有权吗?自然是没有,村民们就不能够自行扣留变卖运货车作为还债。
《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质押,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存在差异,也就是对于该物体的占有发生了变化。
二者虽然同为财产担保却不能够以同样的标准来看待,在占有权上的本质区别就决定了债权人是否能够自行处置该物体。
如果李某以运货车为质押,赊农副产品的时候就把车交给村民了,后来还不上钱村民可以变卖车辆偿还欠款,这没什么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中债权人对质押物享有占有权,在抵押中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占有权,在质押中债权人占有质押物是合法的,在抵押中债权人非法占有债务人的抵押物是违法的。
因此,债务人即抵押人逾期不偿还所拖欠的货款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强行拦截扣留占有抵押物是不对的,违反了抵押合同的规定,更不能侵犯抵押人的利益强行扣留自行变卖抵押物受偿、对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是否面对老赖毫无办法
上述法律解释,村民们不能对李某的运货车下手,李某本身又推三阻四不还钱,村民们拿他没有办法了吗?
任由李某这样拖延下去吗?要拖到什么时候村民才能拿回属于自己的钱呢?法律当然不是李某这样无信用者的保护伞,按照《担保法》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村民们当然不能自己动手处置李某占有的物体,但是法律是可以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由法院出手来完成对李某的判决,村民们依旧能得到公正的待遇。
首先是协商,毕竟和气生财,大家最初就是为了共同富裕,互相留些颜面以后或许还能一起做生意。
若是村民们已经尝试了各种方式,李某油盐不进摆出一副不怕开水烫的态度拒绝还钱,那么村民们选择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立案。
法院判决之后,李某如果还是拒绝偿还欠款,法律规定的期限一到,村民们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李某账户中如果有钱,将自动优先用来偿还债务支付给村民,如果确实没钱法律将会让李某的运货车变成法拍车,不需要村民们自己去变卖。
如何有效对付欠钱不还者
总的来说,法律保障人们的基本权益,所以即使是债主也不可以随意侵害他人。
遇到欠钱不还的老赖,朴实善良的人们也不是毫无办法,首先与债务人协议,无论事态发展有多曲折,采取文明礼貌的方式都是最合适的,尽量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友好协商。
作为债权人的一方不应咄咄逼人,作为债务人的一方也不应故意怠慢,债主适当放宽还款条件,让债务人获得合理的调度空间,方便及时清偿债务。
如果对方的确有困难,或者因为不可抗因素导致目前无法及时还款,双方可以签署《还款协议》,以严谨的态度和方式形成有效证据,约定还款的具体方式和期限。
在这种完整的程序运行下,如果对方到期仍不履行就表示协议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还款协议》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得到公权力的认定和许可,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还款协议一旦到期,债权人就可以依据协议条款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方式可免去大量烦琐的诉讼程序,节约讨债时间和金钱成本,在司法保护之下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作为社会公民我们应该自觉的诚实守信,避免沦落到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地步。也因为有这样的司法保护存在,面对欠钱不还的人,债主有权寻求法律帮助保证自己的权益,同时不损害他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