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原则。
3、诚信原则。
4、绿色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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