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党内监督权的规定,党内监督权是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本条分为三款,规定了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的主要方式及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
第一款规定党员有权开展批评。一方面,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权发表批评意见,也可以形成书面材料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提出批评,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有权在民主评议时,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党员也有权开展批评,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
第二款规定党员有权揭发、检举。揭发、检举的对象是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针对的是违纪违法行为,并且可以要求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处理、处分。同时,揭发、检举必须“负责地”提出,做到实事求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当事人负责。
第三款规定行使党内监督权的纪律要求。针对有的党员不正确行使、滥用监督权,为制造或扩大影响,在互联网上随意发布相关信息甚至是恶意传播,损害其他党员名誉和党组织声誉的问题,本条针对性明确纪律要求,强调党员行使党内监督权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