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同为建筑行业的两家公司,两家公司竞争激烈,甲公司和丙公司交好;某日丁公司有一工程需要外包,甲、乙激烈竞标;甲公司为了能够顺利取得该工程的承包资格,遂指使丙公司假意与乙公司磋商,丙公司便谎称自己也有工程要外包和乙公司进行协商;乙公司信以为真,在协商过程中作了大量的准备,丙公司在协商过程中消极怠慢,还将自己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告知给甲,致使乙公司在竞标中失败,事后丙公司以价格不合适为由结束磋商,给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中的丙公司为了帮助甲公司取得竞标的优势而假借订立合同,与乙公司恶意磋商,并将在磋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告知与甲,给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丙公司恶意磋商,泄露他认得商业秘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实际上是在合同订立阶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责任。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内涵与要求贯穿于合同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