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权人,经常会遇见一种情形:
自己的债务人是公司,公司拒不履行债务。在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债务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一名与公司毫不相干的人。这就导致了,自己在胜诉之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无法对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一、在诉讼阶段,是否可以申请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本条主要适用于审判程序中的诉讼保全,其中提到的行为保全,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通常是指当事人对外的行为,而非其内部管理行为。法人(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法院一般不予干涉。
因此,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禁止法人身份变更”的裁定,还是比较慎重的。一般上法院并不会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目前只有极少数法院在实践中依据该条支持了禁止变更的申请。
二、在执行阶段,是否可以追加原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7条的规定,执行阶段可以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几种情形中,并不包括追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形。
因此,在执行阶段,不可以追加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
三、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仍然可以上限消!
当然,即使不能够追加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并不代表原被执行人无法受到惩戒。
根据执行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此,即使公司在诉讼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原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法院仍然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