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一方面具有简化缔约程序、降低交易成本的特征,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多使用于生活消费和金融消费领域,另一方面因为格式条款排除了协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往往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合同自由原则及公平原则,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和单一消费者群体权利的保护。
一、格式条款的含义及特征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征:
(一)、预先拟定。预先拟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至于格式条款系合同当事人或合同外第三人拟定并不影响对预先拟定行为的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已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
(二)、重复使用。制定格式条款是为了交易便利、减轻成本,其目的自然为了重复使用,如果只是一次性的条款也不能称之为这里的格式条款。但如果使用者自始便计划将合同条款多次重复使用,则即使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依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
(三)、单方提出并未经磋商。单方提出是指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如某一合同条款虽系单方提出,但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则不能认定为格式条款。
“预先拟定”“重复使用”为格式条款的形式特征,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为其实质特征。即指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有就条款内容与相对方进行实质上的磋商,相对方对条款内容只能接受,并没有进行实际修改的余地。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民法典》规定了三种格式条款无效情形:(一)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二)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情形;(三)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合同中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上述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即使格式条款提供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三、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相较格式提款提供方而言,一般相对方往往很难在数量众多的条款中识别重要条款,有些相对方甚至在签订合同时并未认真阅读全部合同条款,加之部分格式条款包含一定专业知识,导致对方即使认真阅读全部合同条款,对格式条款中的专业内容也并不能完全理解,而格式条款提供方明显具有专业优势。这种情况下,对格式条款提供方课以重要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维护合同公正和保护对方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三)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解释。同时,本款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即“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四、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机会设计格式条款,而相对方只能被动接受,并不参与条款拟定。因此,如果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歧义,提供方更具可归责性。《民法典》第498条规定了三种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格式条款,即在发生争议时,既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情形下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二)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规则解释格式条款,经过通常理解规则予以解释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为弥补相对方在格式条款制定过程中的“缺席”,则有必要给予其倾斜性保护,即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三)按照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规则进行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对同一合同事项均有约定的,因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符合民法上的自愿原则,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规则。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的三种解释规则有适用顺序,首先应判断是否适用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其次再对格式条款经由通常解释规则进行解释,最后才是适用不利解释规则。
综上所述,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并使相对方充分注意并真正理解,避免不合理地分担规避自身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若有可能,也可以向相对人提供协商的机会来签署合同,从而确保合同条款不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或即使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也可以保证条款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