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确权纠纷。X村村民王某于2016年6月去世,生前是该村的五保户供养对象,无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王某去世后,X村村民委员会按《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欲将王某生前居住的房屋收归村集体所有,王某的四位兄弟姐妹认为,王某的房屋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继承,由此产生纠纷,X村村委会将王某的四位兄弟姐妹诉至法院。
王某的兄弟姐妹辩称,2004年7月29日制定的《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中“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已在2006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删除,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相违背,王某的房屋应由其兄妹四人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是东营市的地方政府文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中王某是X村的五保供养对象,但是并未与该村达成扶养协议,其遗产应按继承处理,王某的四兄妹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有权继承王某生前房屋。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