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的金融市场中,各大金融机构的业务从来都不是各自独立完成的,一方面找资金来源,一方面找投资渠道,才能完成整个资金的运转。银行和信托也不例外,由于两者在制度建设与合作资源上有着诸多互补,具有广泛的合作机会,所以二者的合作模式也就应运而生。
当然随着金融市场化的发展,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也在不断改变与深化,可能覆盖到代理、托管与资金等各个方面的合作,而我们今天要讲银信合作信托仅限于银行和信托在投资类的结合,即银信合作理财。
银信合作信托种类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将自营或理财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开展管理、运用和处分,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股权收益权类
在这类投资中,涉及到的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权,是指银行会面向机构以及我们这些独立的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所募资金用来设立信托计划。在这个信托中,主要是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策略,投资特定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其中涉及到的相关股票,会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质押给信托计划,信托到期之后,在由该企业或第三方以约定的溢价回购该部分股权收益权。
2.固定收益类
在这种模式下,同样还是由银行面向机构和零售客户发行理财产品,而之后会将募集资金投向信托公司成立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在这种信托计划中,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一些有着固定收益的债券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这些固定收益类产品风险相应的会更低。
3.非固定收益类
在种模式中,信托的投资计划面向的就是除上市公司股权和债券类产品之前的其他投资选择了,相应的形式也会比较多样。同样也是由银行面向各类客户发行理财产品,然后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信托公司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这类信托计划中,通常是专项投资于货币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低风险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等,甚至还可以投资各类基金。
银信合作信托的风险点
由于银行与信托公司在我国隶属于同一监管体系,因此在制度建设上有着天然的优势,从资源共享到创新联动等各个战略层面都可以展开多样的合作,尤其在起步较晚的情况下,信托可以借助深化与银行的多元化业务联动,不断拓宽自身的业务发展空间。
但是相应的合作也会使得两者的业务结构愈来愈复杂,资金链条的拉长可能会带来更高的风险隐患。近年来,投资者对于银信合作产品的维权屡见不鲜,在一些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只是名义上的管理,存在尽职管理不到位、风险责任不清的情况,虽然有银行的隐性担保,但也可能面临银行不能履约的风险。尤其在一些信托计划中,链条的拉长可能是为了模糊资金真实的投向,而多层嵌套也会带来层层收费,增加投资成本,使得我们这些投资人蒙受损失。
金融领域一直存在着脱实向虚、资产负债错配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且由于目前我国大多还是采取分业监管的体系,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同业合作规避监管限制的现象非常突出。银信合作中的通道业务一度发展迅速,以规避信贷额度与集中度限制,但在当前的不断收集的监管制度下已经沦为历史,但相应的风险控制却一直没能到位。此外,业务的交叉和嵌套,还会加大交叉性金融风险,带来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的传导,需要格外关注。
因此,在金融一体化和市场化的影响下,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开展银信合作的要求只会更加严格,因此如何鼓励和倡导银信理财合作的深度加强,从而实现双方共赢的良好局面需要我们找到更多的新路径。以上就是本期关于银信合作信托的内容,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信托的相关资讯,欢迎大家私信我们或者在评论区积极留言,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