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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什么时候签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08-02 11:01:30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实施后,每一个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律师会发现,在检察院多了一道程序,就是检察院会找你去签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告诉你检察院对你的量刑建议。作为辩护人,就总会接到承办检察官的电话,要求去做认罪人发具结书;当事人呢,也会突然收到检察院承办人的到访,并带着一个值班律师,让你签一个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告诉你一个量刑建议,还会告诉你,签署了后你的量刑就会轻。

那这个时候,这个具结书签与不签呢,有何利弊呢,律师如何作出选择呢,当事人又如何作出选择呢?


一、不能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

第一、签这个具结书有一个弊端,就是不管对律师来说,还是对当事人来说,你的辩护工作大大提前了,本来你准备的辩护的时间可以截止到法院审判时,但现在因为要签署这份具结书,导致你不得不尽早地对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

第二、你得重新练就一个和检察官谈判的本领,就是你得有在检察官面前说不的能力和勇气。

你得有能力在检察官面前说出这样的话,类似于“量刑区间的下线必须降到一个水平,不然我没法签”。也就是说你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和检察官谈判。而中国律师基本上不具有这个技能,通常一站到检察官面前就自矮三分,哪可能在检察官面前有谈判所需要的强势?至少多数律师不具有这个能力。

此外不能忽视一点,就是法院法官量刑的时候,是建立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经过这么一个过程,法官更容易得出一个更加客观合理的、不偏不倚的、公正的量刑幅度。而在通过和检察官谈判的方式来确定刑期时,没有这么一个过程,那么这个刑期的确定从概率上说就不会和案件事实相符,而且如本文讲述的原因,这个谈判下来的刑期,如果不是律师很有能力,那么通常会比法院判决的刑期重。

第三、即使检察官的量刑区间的起始刑降下来了,但终点刑还会比较高,肯定超过你满意的刑期。而法院还要在这个区间内进行裁判,裁判的结果还是很有可能让你不满意的,那么这导致你还必须在法院的时候继续争取法院的有利裁判。这导致你必须重复进行辩护工作,表明在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工作实际上没有任何意义。也就是说你的工作量并不因为这个认罪认罚制度而有所下降,反而加大。

在这一点上不像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你认罪认罚能够得到一个确定的刑期,不会是一个区间;当然这项制度也是要求一个确定的刑期,但现实中检察院还是给出一个区间。我想原因是,检察院既想掌握量刑的大权,又不愿意承担量刑的责任。而这个刑期就是法院裁判的刑期。

第四、认罪认罚制度会导致当事人心理的波动;因为区间的起点可能让他满意,但是还有一个终点刑很高,而他签署了他就认为法院判高刑期也是经他同意的,如果他不签署那法院就很可能不会判这么高,会判的比现在的更低;这就会让他有一个自投罗网的感觉,感觉是被律师和检察院算计了;如果区间的起点刑都不会让他满意,那他更会有这种感觉。

第五、以上因素导致只有一种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才有价值,但这种情况基本上达不到。

举个例子: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的在一年半到两年区间内量刑。如果你签署具结书,那么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的最高刑不能超过一年半,这才对你和你的当事人有价值。

因为但凡最高刑超过一年半,那么等于你就失去了法院判处比最高刑低的刑期的机会。假如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最高刑是一年九个月,而法院判了一年八个月,这依然会让当事人感觉法院是因为我签了这个认罪认罚才判的这么高,因为这个刑期是我认可的。如果我不签的话,法官很有可能判处一年六个月。

如果,你的当事人赔偿了对方,而法律规定赔偿的话可以在最高30%以下量刑,那么你要获得的量刑建议的最高刑,必须要把这30%全部扣除,不能有折扣。因为但凡有折扣,道理如上所述,就等于放弃了法院按照30%全部扣除来量刑的机会。

如果你和当事人解释说,检察院量刑期间的最高刑最然比法定最低刑高,但已经比法院通常的量刑低了。但这很难说服当事人,实际上也很难说服你自己,因为法院将来如何判,你很难知道,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个性,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那不可能有能让你掌握住规律的统一、确定的标准。

而这种量刑方式,在现阶段来说基本上不可能。即使你再会和检察官谈判,他也不会这么量刑。还需要考虑的一点是,要知道检察官的工作是指控犯罪,他首先要完成他的指控任务。当由法院来决定刑期的时候他们恨不得法院完全按照他们的量刑建议来量刑,那么现在他们能够决定刑期了,你想他会往轻处给你量刑吗?所以和检察官谈量刑要比和法官谈判量刑难度更大,检察官从思维习惯上就是过重量刑,因为他们知道到法院的时候法院很可能在他们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打折。那么现在和检察官谈判量刑,想把刑期降下来,那难度可想而知。

那么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那法院是否就必须按照量刑建议的区间范围进行裁判呢?法院能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独立量刑呢?

如果你仔细看一下这个指导意见,你会发现,当你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来量刑的,包括本人在法院也是可以反悔的。但是这里面有限制条件,就是如果法院的量刑不在检察院量刑建议限定的区间范围内,那必须的走一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就是必须和检察院协商,要求检察院变更量刑建议,如果检察院不变更,法院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判,但是这个协商程序就很麻烦。法院的法官有可能宁愿多判了你,也不愿去走这个协商程序。

所以,如果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不合适,那么确实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好的影响,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不利于为当事人争取权利。因为当到法院审理时,即使法官认为这个量刑建议偏高,但因为你签署了认罪认罚意见,那么法官也懒得去动了。

而你如果没有和检察官谈判的能力,无法把量刑建议真正谈下来,那么如上分析,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往往都是偏重的,大概率上要比法院的量刑重。那么这个认罪认罚就不能签,何况还有如上所述的当事人心理的因素等等。

二、可以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

那么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只有在一种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才有意义,而这种情况又基本上实现不了,那么这个认罪认罚协议是不是基本上就不能签了呢?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签,而且这种情况经常能遇到。举例来讲:当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指控你是组织卖淫,而检察院经审查提出按照容留卖淫来签署认罪认罚协议。那这个认罪认罚就能签,因为容留卖淫的量刑要比组织卖淫的量刑低一个档次。

因为检察院已经改变了公安的认识,这种改变虽然是他们的应尽的工作职责,也是当事人应得的诉讼权利,但毕竟他们改变了公安的认识,这个改变在能固定下来的时候不固定下来;而是你认为这个就是容留卖淫,即使检察院按照组织卖淫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按照容留来判。那等于是加大了当事人的风险。因为不管事实如何、法律如何,如果检察院按照组织卖淫起诉,即使法院明知是错误的,因为检察院的权威,在现实中让法院改变罪名是有很大难度的。

所以,只要能改变了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那么就一定要签;这等于你的辩护目的提前实现。在当事人来看,他也知道公安机关是按照组织卖淫逮捕的他,所以他知道降低了罪名,那当然是高兴了。在这个时候,律师可以在容留卖淫的量刑建议上,向检察官大胆谈判,如果实在不行,那也无所谓,因为至少你已经获得了很大的成果。

而如果你不签。虽然从法律上不影响检察院还是应该实事求是地按照容留来起诉,但你不能排除有的检察官故意按照组织卖淫来起诉,原因就是因为你不识抬举、不识好歹,基于对你个人的不满而这样做。

我再举一个例子。我承办了一个案件,两个人绑架了一个女的,其实严格来说是一个人绑架的,因为另一个人以为是要账,他完全是非法拘禁的故意。这个时候检察院通知我去签认罪认罚协议,我的辩护策略就是要把绑架改成非法拘禁,这是最大的争议焦点。而检察院却让我去签署绑架罪的认罪认罚,这我当然不能同意了。试想,如果她让我签署非法拘禁的认罪认罚,那我肯定是求之不得。

总结起来就是,当检察院要求你签的认罪认罚所认的最比公安机关指控的罪是个更轻的犯罪,那就应该积极的签署。

三、认罪认罚制度给律师提供了一个新的工作模式

大家都知道,在没有认罪认罚制度时,律师也会向检察院提出律师意见,这个律师意见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希望公诉人按照律师认为应该起诉的罪名来起诉。这是经常遇到的,而且这个目的还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检察官也要依法起诉)。现在这个律师意见就显得更有价值,因为他更容易实现。原因就是公诉人有签署认罪认罚的工作要求,而只有按照我们想要的罪名认罪,公诉人才可能签到这个协议,那这个时候,他就更有可能同意律师的意见按照律师的要求来确定起诉的罪名。

所以,在认罪认罚制度实行后,在检察院公诉阶段,律师的律师意见就更加重要,尤其是关于按照哪个罪名起诉的律师意见。相比以前而言,律师意见实现的机会大大加大。所以,律师应该在检查阶段,尽快地提出自己的律师意见。

当然不排除一种可能,就是有的公诉人对律师有意见,你的律师意见书即使有理我还就不听,因为不愿意让你、让当事人觉得改变起诉罪名是你律师的功劳。而反而如果律师不提交律师意见,她还有可能改变起诉罪名。

但这不是律师能预见的,律师只做自己能掌控的事情,这种不能掌控的事情律师不好臆测,只能老老实实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出自己的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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