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人利用网络谋求利益,因此产生了如Q币、游戏币以及其他一些具有购买网络产品能力的价值交换物,很多人不知道虚拟币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大家解答疑惑。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
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是什么?
1、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 “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和其他财产性权利都可以看作广义上的虚拟财产”,
2、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数据,但不能因此否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财产,任何对象都有可能具有多重属性。
其一,虚拟财产具有转移可能性。这是相对于行为人而言,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转移被害人管理的财物,就不可能侵害被害人的财物。而虚拟财产显然是可转移的,正是因为虚拟财产具有转移可能性,才使得虚拟财产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其二,虚拟财产的价值性。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一方面,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所谓交换价值,是指虚拟财产的客观价值,网上、网下如火如荼进行的交易行为充分彰显了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另一方面,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所谓使用价值,是指使所有者、占有者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其使用价值体现在游戏装备以及网络游戏中的角色不仅可以满足玩家的精神需求,而且可以通过游戏过程使游戏装备升值或者通过升级攻关来提高自己的等级从而获得游戏装备。
其三,虚拟财产的排他性。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对自己的帐号设置密码来防止他人对自己的资料进行修改、增删,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虚拟财产进行买卖、使用、消费,这说明了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可能性。
虚拟财产能否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1、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2、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甚至属于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其本身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属于私人财产。但是虚拟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可以分割补偿。民法总则关于虚拟财产的规定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