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赔事件和索赔程序,在合同中均有明确的约定,作为施工单位要进行索赔,就要知道合同里关于索赔的条款在那里并且要知道是怎么约定的,然后从这些约定中归纳出索赔到底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来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了工期索赔程序,其索赔程序为:
1、提出索赔要求
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形式,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2、报送索赔资料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答复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送交的索赔报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逾期答复后果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28天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持续索赔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赌理由和证据。逾期末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
6、仲裁与诉讼
由以上约定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期索赔约定了两种程序,这个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的一个缺陷,这个缺陷导致施单位无法把握到底按照哪一个程序进行工期索赔。
总而言之,索赔时间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和处理都应当是及时的,处理不及时的,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影响,承包商应当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认真研究合同条件,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准确的提出索赔请求,完善索赔资料,在降低损失的同时,合理的争取到更多的利益。